这属于银行内部管理问题,也不完全都是省分行转让,总行、省分行、二级分行都可以转让(支行自己转让目前没碰到过),在法律以及监管上本身是没有障碍的。
至于为什么大多是由省分行转让,个人觉得有以下原因:
1、无论是省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处置不良资产发生损失的,均需得到总行的批复文件,向总行汇报的工作自然是由省分行直接对接。
2、受让方四大AMC以及地方AMC的办公地址一般只在省会城市,由省分行统一对接较为方便。
3、转让大多以组包形式,单个分行或支行的拟转让项目达不到转让条件,所以由省分行来统一组包,方便平衡资产包内的资产质量,从而拉扯整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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