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50岁之后离职赔付

我母亲今年52周岁,居民户口,在我家附近的开发区做保洁工作,到今年已经做了七八年了,这几年期间只签过2次劳动合同(好像还是一年的),签完合同就收回去了,个人手里也没给留,什么保险都没有,就是工作时间短,上午下午各两个小时左右。今年3月我家里盖房,我母亲请了1个月的假,单位也批了,3月30号那天口头通知我母亲说搞了一个评比把我母亲淘汰了,就不用去上班了。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能要求赔偿吗?要赔偿多少呢?是去劳动仲裁还是去她们单位?谢谢!

  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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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07
申请仲裁吧,去协商肯定欺负你们不懂,在劳动仲裁也是可以调解的,你至少还有个仲裁员帮你,
你不管合同签了多少,你直接申请08.1.1-至今的双倍,(是08.2.1开始计算的,然后让单位拿合同来,你看清楚点,是不是他们拿出的合同都是你们的签字)
然后申请辞退补偿。代通金(一个月工资),和补偿金(一年一个月),
辞退理由实话实话,让单位去讲,他这个是以不能胜任为理由还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可以获得3部分赔偿:

1/08.1.1以后没有签订合同,则可以申请这期间的双倍.依据新劳动法第87条
2/辞退补偿,一个月工资,
3/补偿金,一年一个月,从建立劳动关系起算,也就是你说的7/8年前.

你直接去劳动仲裁吧,把我写的这3条提交到仲裁申请上就行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4-09
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认为你母亲属于小时工(即法律上所说的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除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他的就没有什么法律保障了。单位可以不签合同,不办保险,也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2008年1月1日之前算不算是小时工,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所以不好定性,但是劳动部有一个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所以认定和处理你母亲的事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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