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的规定,该项由当事人当时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管辖:
1、户口登记工作都由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户口本上首页盖章的)派出所户籍科管辖;
2、当事人户口迁入后,应带上最新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等,去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如:会计)处登记后,当事人才能享受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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