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

2008年2月,赵某到顺德市杏坛镇某五金塑料制品厂工作,2009年10月17日上午下班后,赵某返回其住所,因病没吃午饭便休息。下午14时左右,赵某被同室室友发现栽倒在地上,呈昏迷状态,16时左右,赵某被送往顺德区杏坛镇医院,抢救中证实赵某已死亡。2009年l1月22日,厂方向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该局于同年12月4日作出《工伤事故认定书》,对赵某的死亡事故,不认定为工伤。2010年2月,赵某的家属与顺德市杏坛镇某五金塑料制品厂就赵某死亡抚恤待遇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于2010年3月24日,向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顺德市杏坛镇某五金塑料制品厂认为,由于赵某的死亡事故,为非工伤,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而赵某的家属则认为,赵某是杏坛镇某五金塑料制品厂职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赵某非因工死亡,但当事人因死亡抚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该争议的性质仍属于劳动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

如果不服劳动仲裁的话建议去法院起诉,但是要注意的是虽然不是直接工作死亡的,但可以考虑到是否因工作间接引起的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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