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特许经营权可分为哪些

如题所述

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有工作型特许经营、业务型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单一特许经营等等。

特许经营的种类按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按资金投入

按所需资金投入可分为工作型特许经营、业务型特许经营和投资型特许经营。工作型特许经营只要加盟者投入很少资金,有时甚至不需要营业场所。业务型特许经营一般需要购置商品、设备和营业场所,如冲印照片、洗衣、快餐外卖等,所以需要较大的投资。

投资型特许经营需要更多的资金投资,如饭店等。

2、按交易形式

按交易形式划分,可分为四种:制造商对批发商的特许经营;制造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石油公司对加油站之间的特许;批发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医药公司特许医药零售店;零售商之间的特许,如连锁集团利用这一形式招募特许店,扩大经营规模。

3、按加盟者性质

按加盟者性质划分,可分为区域特许经营、单一特许经营和复合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是指加盟者获得一定区域的独占特许权,在该区域内可以独自经营,也可以再授权次加盟商。

单一特许经营是指加盟商全身心地投入特许业务,不再从事其他业务。复合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被拥有多家加盟店的公司所购买,但该公司本身并不卷入加盟店的日常经营。

4、按加盟业务

按加盟业务划分,可分为转换型特许经营和分支型特许经营。前者是加盟者将现有的业务转换成特许经营业务,特许商往往利用这种方式进入黄金地带。后者则是加盟商通过传统形式来增加分支店,当然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

扩展资料: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及质押:

1、特许经营权转让需经行政机关同意。2015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实施机构通过市场竞争选择特许经营者(第15条),以行政立法的方式赋予政府机关对特许经营企业的决定权。

假如受让人通过转让合同即可取得特许经营权,那么立法赋予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就形同虚设。因此,特许经营权转让必须经过特许经营实施机关的同意,未经同意的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质押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质权经征信部门登记后生效。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特许经营企业以收益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名目为“应收账款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许经营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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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01
知识产权与特许经营的关系: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是被特许人通过特许人授权,利用特许人知识产权及经营模式等无形财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的成果及商业标记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两种权利的界定表明它们有明显的区别。但特许经营作为特许人利用自己的知识资本与他人货币资本相结合来扩大规模,进行低成本扩张,提高品牌影响力的经营模式,注定特许经营必然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的联系。特许经营权实质上是一种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整合后的综合性权利,并以传统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标记、商业秘密为其核心内容。故而对特许经营权及知识产权关系的探讨对保护这两种权利及发展特许经具有重要意义。 一、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的共同方面 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是两种独立存在的权利形式,但都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都是重要的可供企业长期使用,/考试大/收集/具有超额盈利性的无形财产。因此,特许经营权和知识产权都具备无形财产所具有的某些共同属性。 依.客体的非物质性 特许经营权的客体是被特许人能否取得特许人许可,使用特许人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获得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资格。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权人智力活动的成果。因此,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的客体都具有不占有空间位置,不具有物质形态的特性。 贰.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都具专有性特征 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经过自己长期奋斗努力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商标、商号、技术、服务标记等成为吸引消费者消费的一种无形力量,也成为同行竞争者窥视的对象,同行竞争者希望自己投资,同时能够获得特许人的商标、商号、技术,服务标记、商业秘密等重要资源的使用权。这种需要促成了特许经营权的产生,也使特许经营授权使用体系得以形成。所以说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但这种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权利只能归特许人专有。也可以说,特许经营权只有向特许人去申请才可能获得。知识产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智力活动主体对其智力活动客体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专有权,以达到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社会、经济、文化进步的目的。 三.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都具有时间限制的特点 特许经营权一般都存在使用的期限问题,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就是被特许人使用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这种对特许经营权的时间限制一般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是法律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做的巧妙安排。/考试大/收集/从此意义上看,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是法定的,但知识产权人行使许可权时对被许可人的时间限制是由当事人约定而形成的。 二、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的差异 虽然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有着某些共同属性,但作为两种权利形式,它们的差异还是非常明显的。 依.权利产生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权的产生主要来源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基于约定授权而产生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授权的客体及其范围,授权的条件与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贰.专有性程度不同 特许经营权基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特点决定了被特许人行使权利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事前约定为界限,受控于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特许费,需要遵从特许人在经营中的各种标准和模式。尤其是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权的处分会受到严格地限制。而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可依法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能。 三.主体要求不同 获取特许经营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盈利,故决定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当事人的资格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双方都应具有从事盈利性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的法官、公务员,不能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知识产权是因智力活动或显著标记而取得的权利,/考试大/收集/因此,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主体的范围比较宽泛,受限很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的法官、公务员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四.客体的具体指向不同 虽然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同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特点,但他们客体的具体指向不同。特许经营权的客体是针对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5.权利内容不同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具有丰富开放的特点,从特许人的角度而言,特许经营权包括知识产权,是授予、理念和制度安排、资金营运方式、管理手段、操作系统、经营人员的服务方式等。而知识产权的内容是法定的、特定的,包括排他权、转让权、许可权、请求保护权等。 陆.人身属性存在差异 特许经营权是一项直接指向财产内容基于授权而取得到的权利。与人的精神活动无关,是一项单纯的财产性权利,不具有人身属性的特点。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人的精神活动密切相关,是人格的延伸,知识产权因而是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为一体的权利。 三、特许经营权与其中所包含知识产权的关系 特许经营产生发展的历史表明,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有着紧密联系,与包含其中的知识产权同生同亡,相辅相成。 依.特许经营权与其中的知识产权同生同亡 特许经营权本身包括特许人自身的知识产权,而且以其为核心内容。特许人从一开始授权,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就是其内容中的核心部分,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授权的特许经营是不可想象的,也就不成其为特许经营。可以说,特许经营权与其包含的知识产权同生。从被特许人的角度看,/考试大/收集/特许经营权丧失的同时,使用特许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也随即丧失,从此来看,特许经营权丧失的同时使用他人相应知识产权的权利也就随即丧失,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共亡。 贰.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相辅相成 特许经营权的实现需要借助其中的知识产权,通过利用其中的知识产权可以使特许经营权中蕴含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一方面,可以扩大特许人的市场份额,提升其品牌影响力,提高竞争实力,实现企业低成本地快速扩张。另一方面,被特许人可借助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实现自己投资盈利的终极目标,省却自己创名牌、研发技术,筹措创业的艰辛。 知识产权丰富成就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是所谓的“一揽子”协议,在此协议中,许多条款是关于特许经营权中知识产权的内容,如: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条款;商号的使用;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就没有所谓的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便是空洞无物的。 特许经营权是传播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同时特许经营权的实现需要借助知识产权这只臂膀,两者相辅相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