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超市因食品不符安全标准被判十倍赔偿
2013年10月9日,崔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麻油67瓶以赠送亲友,货款总计850.90元。回家食用后,崔某察觉口感异常,后经查阅发现其购买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随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2月14日告知崔某:经过调查,涉案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油一事情况属实,该局已经依据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5.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
随后,崔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850.9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509元。
超市方辩称,超市是通过合法途径采购涉案商品,且对涉案商品进行了资质审查,已充分尽到了食品经营者的义务。超市认为,崔某列举的问题只是产品标签瑕疵,系生产商的过错。
涉案商品并未对崔某造成实质损害,其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故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GB/T8233-2008并不存在,且该产品未按麻油国家标准在其标签上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及芝麻产地。另外,该产品还虚假标注质量安全、信誉保障绿色放心产品企业等荣誉称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涉案超市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应当对所进货物进行严格地检查验收,对于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涉诉麻油的包装标签存在多个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理应知晓,但其仍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原告作为消费者要求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超市退还崔某货款850.90元,并支付崔某价款十倍赔偿金8509元。
该超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国家食品安全法中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法律知识。食品安全是国家十分重视的,如果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就会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大家必须严格遵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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