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任理事国有哪些权利

如题所述

五大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的权利:
一、有提案权。安理会是联合国中最有权力的机构,因为它讨论最敏感的安全问题,涉及各国核心利益。安理会的决议,各国是一定要执行的。
二、在决议草案磋商时,可以维护本国利益并与其他国家达成交易。安理会的决议和主席声明都是要经过磋商的。主席声明要成员国一致同意才行。
三、通过安理会的活动开展多边外交。安理会除了通过决议和主席声明外,还经常讨论热点问题。目前,安理会讨论的议题范围有扩大之势,不仅讨论安全问题,还讨论人道援助、艾滋病等问题。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联合国设: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6个主要机构,以及其他必需之辅助机关。宪章规定了这些主要机构的职权范围,基本上是各施各职,各有各的权力范围。
联合国大会虽然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但仍是有限制的。比如,宪章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宪章所授予之职务时,联合国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因为,宪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安全理事会于履行「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职务时,是代表各会员国。审议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裁军开展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建议;
--讨论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但当前由安全理事会讨论的争端或情势除外;
--除同样的争端或情势之外,讨论属于宪章范畴的任何问题或涉及联合国任何机关权力和职能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
--开展研究和提出建议,促进国际政治合作、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以及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和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
--就和平解决可能妨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提出建议;
--收取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
--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会员国的分摊会费;
--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以及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和机关的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秘书长。
--依照联合国大会“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在可能出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动的情况下,如安全理事会因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采取行动,联合国大会也可以采取行动,联合国大会可以立即审议该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采取集体措施,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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