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个人定罪和量刑当然是由法院决定,但是检察院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判决确有错误,检察院可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罪与非罪谁说了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间也有称法院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段防线,而对一个人定罪并科以刑罚,涉及到一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甚至有时候是生命等最基本的权利,当然需要最严格的程序保障,由法院最后把关。
这一条规定,也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法治理念,一个人在没有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前,即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执行逮捕、被检察院审查起诉甚至提起公诉,在法律上他仍然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或者叫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确定为罪犯。
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就进入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最后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当然,这个阶段也经常遇到检察院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又不想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会选择撤诉,再做不起诉结案。另外,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可以通过监督程序再审。
这里的“定罪”,与刑诉法中的“确定有罪”是两码事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定罪”,也叫“定性”,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注意是“涉嫌的罪名”。法院的“确定有罪”,就是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某罪。这里的区别比较细微,一般人不会去注意,所以才会混为一谈。
检察院还有一种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够罪不起诉)的情况,也不是认定犯罪,还是认为涉嫌某罪,在不起诉书中表述得十分清楚。
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空间十分有限
这与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以前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很宽泛,是纯粹的一种建议,不具有实操性,象征意义强,对人民法院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如今不同以往,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都是精准量刑,人民法院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改变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果需要改变,应该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
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要求全国的检察机关最大程度的“精准量刑”,精准到什么程度呢?包括实刑的刑种,具体刑期、罚金刑的具体数额、是否适用缓刑等等,这与法院的最终判决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判罚预期已经提前至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由于该文书是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量刑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签订的,体现了控辩双方的共同意志,人民法院也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公安,检察都没权做决定,只有经法院宣判后才有权最终定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也就是说嫌疑人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才有权下定论,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都没这个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