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
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等等。
2、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有哪些
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如下:
1、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继续开发;
2、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3、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4、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了;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5、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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