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股实债的五个判断标准

如题所述

明股实债的五个判断标准:
1、投资人以定期获得固定收益为目的。
2、主要通过股权远期回购方式实现退出。
3、除享有重大事项决策外,不参与融资主体的经营管理和分红。
4、资金以股权投资模式(增资或转让)进入目标公司,但附带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目标公司关联方或股东回购上述股权。
5、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使得投资主要依靠债权回款。
拓展资料:
一、明股实债的概念
1、从“明股实债”的字面上,明股实债可以简单理解为披着股权投资外衣的债权投资。具体表现是投资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模式进入被投企业,但是附加了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由被投企业原股东或其关联方收购前述股权。对于投资人来说,其收回投资款及溢价的方式,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依靠被投企业的权益分配,而是依靠债权回款。
2、“明股实债”之所以出现并被大规模应用(主要是房地产投资领域),实是有其绝妙的优势:对于融资方来说,明股实债可以解决公司因为资产负债率较高或抵押物不足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问题,而且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对项目公司进行“出表”“入表”处理;对于投资者而言,明股实债可以规避目前监管部门对非金融机构放贷资质的限制,拓宽投资渠道;同时,从事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地产基金等)也因此扩大了业务范围。
二、明股实债涉及的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第四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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