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以及必须采取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操作规程进行的统一采购。它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

2、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

3、前者是政府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和各地区自行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细则及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予以实施;后者是单位自己的管理规定,可以在政府采购的范围内,也可以扩大设备物资的品目范围,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所制定的管理措施,对所属及下属单位进行管理的一种措施。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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