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和还款协议,被告也承认借款,没有转账凭证法院能判决被告还钱吗?

如题所述

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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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22

双方可以签订调解协议,法院作出调解书,如果借款数额较大,原告要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法院要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诉讼。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