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合同的转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1-22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事实。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第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被转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依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③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有效成立以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丧失债权,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移转。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移转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定金债权、优先权(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等)、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等)、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权利随之移转是一般原则,但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利并不随之移转。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相关情况。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书、来往电报书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担保的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债权让与一人之后,又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其他人,由此引起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和债权的归属问题。对此,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全部让与中的受让人优先于部分让与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让与。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其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而为履行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让与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让与的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

  (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受让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合同不成立以及无效的抗辩权;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利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合同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对于以上抗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让与前还是让与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让与通知前还是让与通知之后,债务人均可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以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严格来说,这并非债的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之债。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产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以下债务不具有可移转性:

  ①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这种债务一般是以特定债务人的特殊技能或者特别的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前者如以某演员的表演为标的的合同义务,以某画家绘画为标的的合同义务等;后者如以对某人的特别信任为基础而成立的委托合同等。这种债务一般不能发生移转,否则会使债权人的预期目的落空。

  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③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特殊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生效。当事人之间约定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如公证,也须依法办理才能生效。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1、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2、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概括承受。

  (二)合同承受

  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2、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三)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的合并不同于企业破产,为了保证相对人和合并企业的利益,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企业合并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对此,《民法总则》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