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释义

如题所述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的规定。 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理当全心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一般不应在机关外兼任其他职务。但现实中因各种原因有时也有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情况因此本条对这种情况作了规定。 本条中的“机关外”是指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之外其他组织包括企业事业组织等。也就是说因工作需要在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之间的兼职是可以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现实中我们许多领导人员都是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比如由于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一般都分别兼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或者党内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的领导职务。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纪律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由于公务员确定的公务员范围比较宽有些公务员比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委员、民主党派领导人员等出于工作或发挥其专业特长等需要有时可能需要他们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如独立董事、顾问等因此本条作了例外规定。 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得到有关机关批准。所谓“有关机关”一般是指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公务员的直接上级机关如果是内设机构则指本机关。所谓“批准”一般是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经有关机关领导同意。第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里的“兼职报酬”可以作广义的理解包括金钱、物质等利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4-10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