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要求分公司按售价的30%开票是否属虚开?

如题所述

总公司要求分公司按售价的30%开票是否属虚开?
B公司给A公司按销售价的30%开具发票,需要区分是否实际发生了购买行为,如果实际发生了购买行为,而且B公司属于向A公司以正常销售价格的30%出售,所收货款与发票所列金额一致,均为正常销售价格的30%,则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价格计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如果B公司与A公司之间实际未发生购买行为,只是互开发票;或者B公司向A公司按正常销售价格实际收取了货款,只是在填开发票时按实际售价的30%开具,则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企业还应负有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开票合法吗?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独立开发票合法.分公司无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就应该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经有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纳税的,按汇总纳税的规定缴纳税款开具发票.分公司可以开发票.但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分公司在进行了税务登记后,可以向税务局申领发票.如果分公司业务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互相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
2、如果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且总公司不能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代开增值税税率为3%(自09年起不再区分工、商业,一律按照3%征收)的专用发票,但是对方公司只能3%的进项税额,从自己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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