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划界原则的海洋划界原则

如题所述

海洋划界是沿海国扩大其海洋管辖区域的结果,包括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的划界。海洋划界不仅仅是按照自然所呈现出的界线划定有关国家的管辖区域,而是确定一条政治法律边界,是一个政治法律过程。
海洋划界应该遵循哪些原则?这些原则都有哪些内涵?直到今天,国际社会对此还存在着不尽一致的主张。不过,有三条原则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即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 公平原则是划界基础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第3667号总统公告》指出:“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自此,公平原则被引入大陆架划界制度。一些国家开始主张按照公平原则划分同邻国的大陆架边界。
公平原则要求在划界中不仅必须采用公平的划界方法,而且必须达成公平的划界结果。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呢?
第一,参与划界各方必须有协议。这是一般国际法对海洋划界规定的位于其他原则之上的“首要规则”。国家在划界谈判时可以考虑法律、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只要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它们可以采取任何它们认为公平的边界。
第二,结果必须要公平。无论采用何种划界标准和实际方法,必须保证获得公平的划界结果。为此,可以采用任何的划界方法。同时,所谓的结果公平,取决于有关各方各自的满意程度,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第三,划界方法要能够产生公平的结果。因为没有一种方法能够在不同个案中都保证公平结果,所以在划界过程中,并没有强制要求使用某种方法。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划界方法,应取决于对该案情况全面考察后的判断,任何方法只有当它在特定案例中能够实现公平结果时才适用。 自然延伸原则是重要依据
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制度的一项根本原则被广为接受,深刻地影响了国家海洋划界实践的发展,成为国家大陆架海洋权利主张的重要依据。
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在国际司法实践上确立了自然延伸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采纳了自然延伸的概念。其中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边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构成沿海国大陆架权利主张的主要法律基础。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无需完成特别的法律程序,亦无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固有的权利。自然延伸是大陆架权利的主要基础。 等距离规则容易产生争议
“等距离”的概念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确立,即在没有协议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国家之间根据等距离的方法———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方法来划分大陆架边界。
关于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大陆架公约》第6条和各国的实践,“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已成为大陆架划界的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规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大陆架公约》并没有赋予“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以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它并不具有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没有把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作为一项划界原则。因为每一个海洋划界案都是独特的,如果将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作为一项普遍性或一般性规则来适用,在某些地理环境下将会导致不公平。就大陆架划界而言,在海岸线凹进或凸出的情况下,如果采用等距离方法,所产生的结果未必合理,或者会产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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