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去领证的地方吗

如题所述

办理离婚手续也不是必须到登记的地方,可以到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
协议离婚也称登记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时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我国协议离婚的特征是:1、协议离婚的基础是合意离婚。2、协议离婚的性质是直接协议离婚,即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即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3、协议离婚也适用于双方经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4、协议离婚须进行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是有三十天的冷静期的,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之后,需要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三十天期满之后,在一个月内,双方可以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如果冷静期满之后,没有在一个月内登记离婚的,那么需要重新申请。
如果,男女双方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如此,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如果双方想要离婚的,不需要到领证的地方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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