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新来的,刚一来公司就与我签了一份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公司没说让我走,等过了一个星期了公司突然想让我走了,请问!公司是不是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我能向公司要补偿金吗?
合同的内容是这样签的(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2006年7月17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06年10月17日止。本合同于2007年10月16日终止)请问:过了试用期公司就是多用我一天,就算是我与公司继承了事实劳动合同了吧?我这种情况算不算公司违约.公司要补偿我一个月的补偿金,这三个月的保险也应该上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