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和帮教刑满释放人员的区别

如题所述

二者的区别:
一是法律政策依据不同。社区矫正主要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置帮教主要依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工作意见》。
二是工作性质不同。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惩罚性置帮教则是行政管理和社会工作,重在教育帮扶。
三是工作对象不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四种罪犯置帮教的适用对象是刑满释放,有重新犯罪可能和倾向的人员。
四是工作要求和方式不同。社区矫正要求采取部分限制工作对象人身自由权利与相对开放式的管理模式置帮教则是完全开放管理服务模式,通过教育、帮助、引导、感化,促使其自愿弃恶从善,顺利回归社会。
五是对工作主体的身份和资质要求不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具有刑罚执行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其他社会团体和人员只能从事或参与辅助和服务工作置帮教的工作主体则十分宽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十条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业务协同、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实时查询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脱离监管、被治安管理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刑事执行、办理再犯罪案件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没有居住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被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对象应如实提供其居住、户籍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委托文书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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