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依法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借款为自己的父母买房是否构成夫妻共债,关键要看是否属于赡养老年人的范畴以及结合家庭经济收入来进行综合研判。如果说,父母确实没有地方居住或者现居住房属于危房的情况下,以自己的经济条件又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支付大额的购房款而只有一小部分是进行借贷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债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如果老年人本身已经拥有一套房产情况下,为了改善老年人的居住条件,夫妻一方对外大额举债之后给老年人修建或者购买一套更为豪华的房子;或者当事人双方之间根本不具有《民法典》第1105、1107条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情况下,为其购买房产等情形的,属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一方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债务,配偶一方无需承担此债务。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