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可以占为已有。这种情况属于不当得利,法律上有相应的规定,对方不仅应返还水果摊贩误转的三万元,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利益受损;三是,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案中,水果摊贩误将三万元货款转入对方账户,产生了财产上的利益损失,而对方却取得了该笔款项,获得了利益,水果摊贩利益受损与对方取得该笔款项具有因果关系,且对方与水果摊贩并不存在货物买卖关系,获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且,本案中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不属于上述的三种例外情形,故对方取得的三万元货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不能据为已有。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本案中,对方将水果摊贩拉黑,明显是明知其取得该三万元没有法律根据而故意拒绝返还,所以,不存在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不承担返还义务的情形,相反,水果摊贩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仅要求对方返还该三万元,还可以要求利息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