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小学生在校受伤,谁来担责?

如题所述

商城县:小学生在校受伤,谁来担责?介绍如下:

商城县的小学生在校园内受伤,责任的承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小学生是在校园内受伤,学校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小学生是在校园内受伤,且是由于校园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第三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责任的承担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例如,如果小学生是在体育课上受伤,而体育老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小学生是在课间休息时受伤,那么责任的承担可能更加复杂。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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