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件内容

如题所述

为加强驻泰高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依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政府的指导意见,结合泰安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高校需负责组织本校大学生参加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同时考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财政部门确保补助经费,卫生部门监管医疗服务,监察部门监督高校保险组织情况,高校需提供健康服务支持。

大学生自愿参保,每人每年需缴纳100元,其中40元由个人承担,60元由政府补助。贫困生和重残人员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市财政按高校归属安排。对于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多种途径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每年秋季入学时,高校需统一办理学生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一般为10月15日。保险基金由专门账户管理,高校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费。转学或退学时需办理相应手续。

大学生的医疗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缴费日起享受保险待遇。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及待遇标准均有明确规定,包括普通门诊报销、住院费用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意外伤害门诊、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详细规定如遇未尽事宜,参照《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