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有明确规定。这个赔偿金的计算基础是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具体依据的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受害人被认定为残疾的那日起,通常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由于生理条件的限制,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会减少一年。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受害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将缩短至五年。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虽然遭受了伤残,但其实际收入并未因之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虽然较低,但对职业能力产生了严重影响,导致劳动就业受限,法院会根据这些具体情况对残疾赔偿金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更公正地反映受害人的损失。


扩展资料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8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共计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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