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执行其法定职责时,会进行严谨的监督检查或调查。根据规定,此类活动必须由至少两名持有合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并携带有效的监督检查或调查通知书。若检查或调查人员不符合这些要求,被检查或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他们的请求。


在执行任务时,被检查或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给予积极配合。他们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有任何拒绝、阻碍或隐瞒的行为。这是对法律规定的尊重,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任何可能涉及证券违法行为的犯罪线索,他们会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刑事处理,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执法程序得以执行。




扩展资料

《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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