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赃物时进行诈骗怎么认定?

案例:甲通过盗窃盗得价值5000元的物品一件,在销赃时,骗买受人这是自己祖传的文物,通过夸大其价值和性质卖得7000元。
请问,对甲定罪时,是否定盗窃和诈骗两罪?如果定两罪,那其数额分别如何认定?是否违反后续行为不可罚的原则?
另问:如果销赃的行为是由另外一人乙完成的,乙是否构成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想象竞合?

属于盗窃罪,价值按盗窃后的销赃数额高于按前述标准计算数额的,盗窃数额应按销售数额计算,销赃数额低于按前述标准计算数额的,仍应按前述标准计算盗窃数额.即就高不就低。

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追问

我能理解你的意思,想再问两点:1、甲的后续诈骗行为在盗窃之外,侵害了另外一个受害人,即赃物买受人的财产权益,按照法益说,两个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如果定一罪是否不利于罪责刑相适应?2、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肯定的,但是其诈骗行为是否不进行任何评价?
如果按你的意思,结论是否是:甲构成盗窃一罪,金额5000元,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金额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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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2
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甲应以盗窃罪论处。注意,不是吸收犯。

若是乙施行的,其销赃中的诈骗行为应当属于加重情节,仍在销赃罪(刑法三百一十二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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