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修订)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市、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市、区红十字会机构按照规定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市红十字会指导区红十字会的工作。第四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参加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第五条 市、区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第六条 市、区红十字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相关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
  (三)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设立培训场所,配备必要设施,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开展现场救护;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报名登记、捐献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褒扬等工作;
  (五)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血样采集、信息录入、确认承诺、捐献服务、后续随访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以及相关人道救助工作;
  (七)为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服务;
  (八)发展会员,做好会员的管理、培训和服务工作;
  (九)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做好相关的管理、培训和服务工作,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十)完成上级红十字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鼓励支持街道、乡(镇)、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和健康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人道主义救助及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市、区红十字会指导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工作。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对红十字会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参与防灾救灾、应急救护、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人道主义工作;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与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合作,依法开展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予以支持。第九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畅通捐献的遗体和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转运绿色通道。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红十字会举报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者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行为。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支持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当会同红十字会推动学校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指导学校开展红十字知识普及、应急救护培训、生命健康安全教育、志愿服务、交流合作等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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