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立案标准

如题所述

诈骗的立案标准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在诈骗既遂的情况下,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即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2、诈骗未遂情况下,行为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个要件很好理解,例如部分如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采用的犯罪手法是欺骗手段获利,但是它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就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一点可以理解为行为人使用了欺诈行为让对方产生了错误认知,被害人进而作出财产处分后,行为人获利。这里有四个要点,缺一不可。分别是“使用欺诈方法”“错误认识”“财产处分”以及“从中获利”。

3、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主体不构成本罪,例如未成年人犯罪、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等等,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4、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一要件可以分为两个注意点,分别是故意犯罪和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犯罪嫌疑人明确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并且是故意目的占用的。

区分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几点:

1、欺诈与贷款行为的界限。如果借款人因某种原因长期拖欠或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资金和物品,到期后无法偿还,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浪费没有违约,没有欺诈,真正计划偿还的,仍属于贷款纠纷,不构成欺诈罪。

2、诈骗与代购拖欠货款的界限。以代理购买稀缺商品的名义,取款,未买东西,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应注重真实目的、关系、原因、代理具体行为、拖欠情节、后果等,正确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果能明确向代人购物,因某种原因未能购买挪用,仍计划归还,则不能以诈骗罪论处。以代购名义骗取大量财产、挥霍、无意归还、无法归还的,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企业因亏损逃避债务的界限。如果它确实是一家集资经营的企业,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债务损失,它仍然是一场财产债务纠纷。这与诈骗者以集资经营企业的名义逃跑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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