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从生还是从怀孕算起

生育险从生还是从怀孕算起

生育险是从生孩子的时候开始算起!
生育保险是国家立法规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和社会在劳动力因生育暂时中断时及时提供物质帮助。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其目的是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职业妇女恢复工作能力和重返工作岗位。
拓展资料
1、 申请条件: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参保人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不含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在生产当天(以胎儿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含)以上,并在出生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缴纳;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100%缴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包括男性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缴费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得缴纳生育保险费。
2、 北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如下:企业按职工缴费基数的0.80%缴纳生育保险费;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按职工缴费基数的0.85%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要求的医疗服务费用和药品费用(包括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员工个人承担。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女职工因病需要休息和治疗的,按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3、 基本产假为98天,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分娩时如遇难产(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产假可增加30天。流产前怀孕不满四个月的,按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晚育的,增加15天。
4、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和社会为因生育而暂时停止工作的生育女工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国家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为生育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保障她们的健康,为婴儿的喂养和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因此,生育保险在保护社会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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