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什么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如题所述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临时用电是指基建工地、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养殖业和非正常年景的新增抗旱、排涝用电及其他需要在电力部门立户表计之外,新接电源的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基本要求:
1、临时用电应由项目工程师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检测,电工必须由持证人员进行操作。
2、施工现场配电应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布置,本供电系统采用TN—S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分离接地系统,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中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要求。
3、每个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线路标志要分明,线头引出要整洁,各电箱要有门有锁,做到防雨防潮的要求,采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配电室必须做到“四防和一通”的要求,确保防火、防潮湿、防水、防动物和保持通风良好,室内应备有绝缘设备,还应备有匹配的电气灭火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等安全用具。
5、建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6、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和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应在技术交底文字资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手续,注明交底日期。
7、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从临时用电工程开始,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检测,主要内容是:接地电阻值,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等。
8、建立电器维修制度,加强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设备、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维修人员、验收人员等。
9、建立工程拆除制度。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的拆除应有统一的组织指挥,并须规定拆除时间、人员、程序、办法、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等。
10、建立巡回检查和评估制度。施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定期对现场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11、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对临时用电工程各部位的操作、监护、维修分配、分块、分机落实到人,并辅以必要的奖惩。
12、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凡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1、临时用电工程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和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配电线路
3、施工现场采用配电线路架空敷设
4、施工现场用电缆敷设
5、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负荷线
6、施工现场用三相互线接零保护系统的保护线要求
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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