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使其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文规定,结合机电工业具体情况,特制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投产、使用条件,办理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验收工作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第三条 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或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部门,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公司)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二)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历次批准的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等有关文件;
  (三)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国家及中央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节能、抗震等有关规定;
  (五)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五条 竣工验收标准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全部使用效益的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设计内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三)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
  (四)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初期投产或院、所、校的科研、教学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第六条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标准要求,只是留有少数非主要设备或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尚未全部建完,但不影响投产初期正常使用,也应组织验收。对遗留问题应按批准设计规定,在计划投资规模内,验收时一次审定尾工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资金来源),由投资主管单位安排年度收尾工程计划,限期完成。
  对于生产准备工作中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生产用特殊原材料、能源或生产流动资金等,验收投产后由上级主管部门继续协助疏通渠道,尽快落实。第七条 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抓单项工程投产和建设项目的部分投产。凡按设计内容建完的单项工程,具备独立生产或发挥工程效益,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就要办理单项工程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移交固定资产;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其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部门和生产部门就应分期分批组织中间验收,交付生产,移交固定资产。在计划、统计上应按规定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第八条 有些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交付使用,移交固定资产。第九条 由基建、技改两部分投资构成的建设项目,依据验收标准可一次整体验收,编写验收总结报告,其附表按基建、技改不同要求分别填列或基建、技改分别组织验收,按各自要求办理。第十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需进行预验收,核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及存在问题,特别是有关“三同时”设施的完成情况及其效果,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经一段时间内整改后,使问题基本解决,再办理正式验收手续。
  预验收工作,由地方主管部门(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后形成有关各方代表签字的预验收报告。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按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规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当地计(经)委、城建规划、银行、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组)。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内容比较简单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验收工作程序,可从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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