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医院有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医方对当事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等安全提供安全保护的义务,即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设施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对其所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运输工具,仪器设备,病房空气,电梯及扶手,营养食堂,地板地面,电源开关,配电室,厕所地面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随时维护,保障其始终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不留隐患。二是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应对基于正当理由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保障不受第三人伤害,保障对象不限于患者,同时医院必须对其控制场所内的潜在危险情况要有相应的预警机制,具体措施包括警告,指示说明,告知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衍生问题:
什么情况下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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