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怎样会被清盘

如题所述

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

拓展资料: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基金清盘的条件相对还是比较苛刻的。首先,基金作为理财产品已经被广泛认可和接受,中国目前基金的基民数量非常庞大,一只基金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其次,虽然简单按照净值推算,由于拆分或者分红的影响,不排除有个别基金的总资产净值已逼近或已跌破5000万元的可能。即使某只基金的规模一度降到5000万元以下,只要不是连续60日出现这个状况,就不符合被清盘的条件。

基金清盘是指基金资产全部变现,将所得资金分给持有人。清盘时刻由基金设立时的基金契约规定,持有人大会可修改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清盘时间。

开放式基金一般不规定自己的存续期限,但在某些情况发生时,开放式基金可能作出清盘的决定,通过清算和分配基金资产结束其存在。从海外的情况看,开放式基金需要清盘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根据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台湾规定,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终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约定。

二、持有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如英国规定,经特别决议通过,开放式基金可以清盘。香港开放式基金的清盘也需要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

三、主管机关取消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书面申请。英国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董事向金融服务局(FSA)申请取消授权,在FSA同意的情况下,开放式基金可以清盘。设立不当或变得不当。

如荷兰规定,如果发现原设立申请的材料不正确或不完全或由于情况变更使得同等条件下设立申请将被拒绝,财政部可以取消许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的条件。如韩国规定,在委托会社被取消业务资格、解散等情况下,而又未被财务部长官命令移交的情况下,可以废止信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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