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统考试卷(a卷)

湖南省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统考试卷(a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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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统考试卷(a卷)
一. 单项选择题 (每题1分)

1.(D) 2.(A) 3.(D) 4.(D) 5.(C)

6.(B) 7.(C) 8.(B) 9.(D) 10.(D)

11.(C) 12.(A) 13.(B) 14.(D) 15.(B)

16.(B) 17.(D) 18.(B) 19.(A) 20.(C)

二、判断题(每题2分)

1. 参考答案:正确。

2. 参考答案:错误。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3. 参考答案:错误。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4. 参考答案: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5. 参考答案:正确。

6. 错误。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 错误。

第二十四条:受委托行政机关再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8. 正确。

9. 错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 错误。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才予以颁发

三. 简答题 (每题8分)

1. 参考答案: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有: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1分)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1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1分)

(4)参加培训;(1分)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1分)

(6)提出申诉和控告;(1分)

(7)申请辞职;(1分)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1分)

2. 参考答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3分)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分)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2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1分)

3. 参考答案:

第十三条:(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分)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2分)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季候能够自律管理的;(2分)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2分)

4. 参考答案:

(一)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2分)

(二)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2分)

(三)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且不得再委托。(2分)

(四)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内容,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督并承担责任。(2分)

四. 论述题 (14分)

1. 参考答案:

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表明((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和宗旨发生了重大变化。(2分)

公务员法在中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方面有几大突破:

(1)公务员被赋予了有条件的“不服从命令的权利”。(2分)《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公务员有了特定条件下的不服从命令的权利。

(2)对公务员劳动权的维护。①休息权的保障。(2分)《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②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2分)③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2分)

(3)扩大了行政救济的范围。(2分)《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核或申诉: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当然,《公务员法》在公务员权利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时机成熟时需要及时修订或者在相应的下位立法中及时体现出来。(2分)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公务员的权利保障仍然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行政救济受理机关的独立性问题仍然存在;行政救济的程序仍然过于笼统。

2.参考答案: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分)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分)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分)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2分)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分)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2分)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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