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税我国税制结构转变过程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税制主要以工商税(流转税)为核心。然而,随着1983年利改税政策的实施,国家开始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标志着税制结构的初步转变。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求,1979年后,一系列新的所得税种类逐步出台,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接着,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相继被纳入税收体系。这些新税种的引入,显著提升了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结果是,中国的税制结构经历了显著的转型,从以流转税为主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模式。这一转变不仅反映了国家经济结构的变化,也标志着税收政策对市场经济和国际接轨的适应性增强。




扩展资料

主体税是辅助税的对称。指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的主要税种。这是按照作用程度划分税种的一种分类。当今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大都采用复合税制,即由多种税互相协调配合以发挥税收的职能与作用,其中占据主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的税种即主体税。各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是由该目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经济制度等因素决定的。中国税制结构中的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是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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