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四 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如题所述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分为几个阶段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阶段报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所有项目实施需通过立项程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划提出立项报告,通过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简化立项过程的情况包括堤防加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改造等,具体条件见条款。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由相关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需由资质单位承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中央和地方项目的不同阶段报批程序和技术审查由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细化到中央和地方项目,以及不同类型工程。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资金调整等须经原审批单位审批,需提供相关文件支持。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各阶段报告上报所需文件,如环境影响报告、资金承诺等。
    第三十五至三十九条涉及外资项目、部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立项、报批和审批流程。
    第四十条:规划、项目任务书的审批制度,由水利部或授权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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