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一章 附则

如题所述

在吉林省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籍管理有着特定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吉教委小教字[1993]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这一特殊群体的学籍管理细则。


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开始,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正式实施了新的管理暂行办法。这意味着,所有相关学校和教育机构都需要按照这一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特殊教育的学籍管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对于任何关于此暂行办法的疑问或解释需求,第四十二条规定,所有问题的解答权归省教委基础教育处所有。他们负责解答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疑问,以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和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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