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法定的转让背书禁止。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转让背书的格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释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2】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仍然有效记载使背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转让
不得背书转让票据有: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汇票签发后,对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承诺,表明对该汇票作出承兑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汇票再背书转让他人,否则由于新的被背书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诺,会引起新的票据纠纷。
(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由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足额付款,则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关系终结。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再背书转让,其后手依然无法获得付款,从而引起票据纠纷。因此,对于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采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对付款人和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持票人承担。如果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则造成被背书人同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纠纷。因此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4)记载“现金”字样的支票、本票、汇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背书转让”的,不可以背书转让。
我的回答很清晰,但是限于认证管理员智障原因,无法理解。我在这里不做任何解释,我也不会为了迎合无知的人员管理员,答案留给后人评判吧
不得进行的背书:
(1)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2016年不定项选择题)
【提示】所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即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提示】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