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衙门的打板子有什么规矩吗?有一种叫“迎风板”的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1. 古代衙门中的杖责刑罚,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手段,既用于惩罚犯人,也用于获取口供。杖责的痛苦程度超乎常人想象,板子重量通常在20斤以上,重者可达40-50斤。犯人通常难以承受这种重击,很少有人能清醒地挨过20板子,40板子更是少见。
2. 古代衙役在执行杖责时,有外轻内重和外重内轻两种技巧。外轻内重是指用衣服包裹厚石板,要求打完后衣服无损,石板碎裂,这种打法常用于严厉惩罚。外重内轻则是用衣服包裹纸张,要求打完后衣服破烂,纸张无损,这种打法常用于逼供,看似皮开肉绽,实则伤皮不伤骨。
3. 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缇萦上书救父,文帝废除肉刑,改用笞三百、笞五百等刑罚。但笞刑往往能致人死亡,因此汉景帝在前元元年(前156年)下诏减轻笞刑。此后,各代对笞杖的数目、刑具尺寸、受刑部位等都有明确规定,形成制度。
4. 笞杖刑在执行时常常不按正式条文,官员使用笞杖常凭主观意志,刑具也常超出官方规定标准,导致实际执行的残酷程度远超正史刑法。
5. 历代执行笞杖之刑时,常巧立名目加重处罚,如北朝周宣帝宇文赟的“天杖”和“加倍杖”,南汉刘铢的“合欢杖”和“随年杖”,隋炀帝王文同的“木椿刑”等。
6. 历代对犯什么罪应受笞杖的规定虽有,但在执行时常常是随意定罪,动辄使用笞杖。唐代杜牧诗中描述了衙役因一句话冒犯官长而受到杖责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其他朝代也普遍存在。
7.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臀部。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
8.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罪,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
9. 古代也有少数官吏在使用笞杖刑罚时,相对来说较能通情达理,稍存宽厚仁慈之心。如宋朝开国功臣曹彬、胡太初、吕坤等,可以算得上是古代廉明仁厚的清官了,可惜这样的官员实在为数不多。
10. 在官府衙门里直接对犯人用刑的皂隶们,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否则难以充当这样的差使。但是在这些人中,也有个别心地良善之辈。清代,浙江秀水县人诸锦的祖辈有在县衙当差的,很怜悯犯人受杖的痛苦。他听人说受了刑伤后饮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厕里的尿桶里,该他行刑时,就使用这浸了尿的竹杖,打过人既不疼也不化脓。这样,他坚持了数十年。到诸锦这一辈地位显达,人们说他是因先人积德得到了善报。南宋有个郑金的,发明了一种名叫“杖丹”的药方。其法是把水蛭焙干,研成末,加少量朴硝,用水调成糊状敷在伤处。他常常把这秘方施用于吃官司受杖刑的人,疗效非常明显。在滥用酷刑的封建时代,这样的善举可以说是茫茫暗夜中一点难得的亮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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