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审程序上诉审的审判

如题所述

在西方国家,上诉审法庭通常由3名或更多法官组成合议庭,陪审官不参与。第二审审理范围因国家而异:德国仅针对上诉部分,如未明确指出,则视为对全部判决不满;日本则允许调查上诉事项及相关事项。第二审审理时,当事人和辩护人通常到场,轻微犯罪被告人可委派律师出席。在法庭程序上,德国规定有辩论环节,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英美法系则重视双方辩论。第三审作为法律审,主要进行法律审查,程序与第二审类似,但不调查事实。


不论西方还是苏联的上诉审,审理结果通常有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原审重审三种可能。苏联上诉审法庭全面审查所有被判刑人,所有当事人均需出席,未到庭不影响审理。上诉或抗诉人有权在开庭前撤回。中国的第二审法院审理,由3至5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查原判事实和法律,不论上诉或抗诉范围。共同犯罪上诉仅针对全案,检察院可参加。审理程序参照第一审,通常包括直接审问、法庭调查和辩论。最终,第二审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维持、改判或发回原审的决定。


扩展资料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挥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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