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如下:
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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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5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商事代理的特征

1、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国际商事代理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3、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具有特殊性。

4、在以谁的名义进行活动的问题上,国际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5、国际商事代理人在承担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6、国际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8、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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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6-03

我国民法理论以代理人的活动为中心,将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这使其区别于其它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的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

2、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并非为代理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扩展资料:

代理的标的:

1、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3、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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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6-03

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权的产生:关于代理权的产生,一般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等形式。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原因和基础,但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地产生代理权,在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才发生。

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指定代理,是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发生的代理。

4、代理权的追认,虽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但如果该行为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从而产生法律效力

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扩展资料

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滥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是:

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因解除收养或离婚等而不存在)

4、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不能代理。

3、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其它法律行为,也不能代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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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我国民法理论以代理人的活动为中心,将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这使其区别于其它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

  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并非为代理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区别。行纪行为又称信托行为。在行纪行为中,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用委托人的费用,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购买、销售及其他商业活动,因其活动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其活动的后果只能直接由行纪人自己承受,然后再依委托合同的规定转移给委托人,也就是说,行纪人的活动不能形成代理的三方关系。例如,某甲将自己的电视机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即以自己的名义将之售与某顾客,然后将收取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转交委托人。在这一行纪行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义与顾客订立买卖合同,并向顾客履行合同义务。顾客与委托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代理”一词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极其广泛,凡是代替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情形,都可以被称之为“代理”。但民法上的代理是专指代理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因此,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1.不属于民事代理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1)事务性行为的“代理”。事务性行为指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抄写稿件、校阅资料等。事务性行为的“代理”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故不属于民事代理。
  (2)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民事诉讼中,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依照其诉讼中的地位,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活动可以不依附于委托人的意志,也不必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所以,诉讼代理不是民事代理。不过,诉讼代理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在某些方面,可以参照适用民事代理的某些规定进行处理。
  (3)行政、财政及其他法律活动中的代理。行政、财政活动的代理,通常是指代替他人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核登记或注册以及履行行政或财政义务(如法人登记、商标注册登记等)。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不过,基于这些活动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因此,其某些方面可以参照民法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2.不适用民事代理的民事行为
  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以下民事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与特定人的技能、专业水平、能力等密切相关,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如写作、演出、绘画、建筑工程承包等义务的履行。
  (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权范围,但代理权范围只是确定了代理人活动的基本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之内,代理人必须根据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独立的决定。例如,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代理某甲购买住房。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某乙必须自己决定向谁购买、购买何种具体的房屋、以何种具体的价格和条件购买等等。因此,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代理人因为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动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的这一特征,使代理人与以下几种人相区别:

  1.居间人。居间行为是根据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成交机会即提供商业信息,他方当事人在居间人介绍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起的是穿针引线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托人名义向第三人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2.传达人。传达人是将一方的意思表示原原本本地转达另一方的行为人。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传达人只是起传话工具的作用,无须也不能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3.见证人。见证人是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人,其既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也非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作出任何独立的意思表示。

  (四)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作用所决定的。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因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自己所为的行为一样,其法律效果应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其中包括:

  1.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此外,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也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为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首先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对不利后果或损害的造成,代理人有过错的,被代理人有权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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