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回到地方后,要去当地区的民政局办理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30日内,持本人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介绍信到区、县兵役机关(区、县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到区、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理安置相关手续,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国家《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省、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复员退伍军人退出现役后,回到原征集地办理以下手续:

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复员退伍军人退伍后,持退伍证到原征集地的县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

二、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复员退伍军人办完退役报到登记手续后,要持退伍证到县区武装部报到,并办理有关预备役登记手续。

三、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凡是党团员(含预备党员)的复员退伍军人,要持党团组织介绍信到县区委组织部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县区安置办有临时党团支部的在安置办办理。

四、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复员退伍军人凭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自行办理。

扩展资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该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参考资料:

云岩区人民政府网站-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应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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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07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当地民政局去报到,在退伍证上盖章,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立即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听从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具体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公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及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可参考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系列扶持政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获得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部队在士兵退役时发放,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加大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

三、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系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报考研究生的,可享受教育部“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参考资料: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法律法规数据库

退役士兵安置及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摘登-中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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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0-21

退役士兵这几件事要及时办理,不然领安置费相当麻烦!

第3个回答  2017-12-29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