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地律师不够时能不能指派外地律师来为当事人服务?

如题所述

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原则,是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目前在实践中确定管辖所主要依据的原则。本地的法律援助中心不能指派外地的律师为当事人服务。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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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6
作为代理人,应当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权益,履行自己的职责。您的法律援助指派的代理人向您收取开委托信的费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如收取了费用,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社会生活救助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您可以据此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