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法定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含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我国法律体制下最高是宪法,下面有六大部门法,分别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法与其他五大部门法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是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各个法律规定的东西方向不同而已。

二、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其中,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就公民而言,诉讼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独立生活时开始取得,直至死亡;精神病人被法律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内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所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但应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不是诉讼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
A、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或者执行所判处刑罚的有效期限。因此时效有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之分。

B、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时效是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即依法产生该项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依适用范围和时间长短的不同,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1、普通诉讼时效
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未作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指由民事基本法或其他法律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长于或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
间的时效。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指自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法律对该项权利所给予保护的最长时间。
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在于其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分割时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分割,这是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间,符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旨。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现实地于主观上已明了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于主观上不明了其权利已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明了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权利被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必要注意或将之作为推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对于不尽必要注意照料自己的权利的人,当然要使其承受消灭时效的不利后果;对于以不知权利被侵害为借口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后推者,出于维护社会关系确定性的考虑,当然使其借口不成立。

具体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下列方法计算: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中止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人的活动如战争、罢工,皆可构成不可抗力。
诉讼时效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中断的法定事由:
可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允诺。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 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时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起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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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10
翻看民法书籍,里面有解释。
简单说把。
民法也是部门法的一种。民法是一个部门法体系。
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不是一个概念。
时效概念中包括诉讼时效。
第2个回答  2008-10-10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邻近法律部门: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部门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民法与上述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联系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即发生与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与行政法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平等,即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行政法采取的服从、命令的调整方法;民法采取的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调整方法。
3、行政法是由强制性法律规范构成;民法是由任意性法律规范构成。
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不对等性;民事法律关系则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等特点。
(三)民法与劳动法
1、民法调整民事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
2、民事关系一般实行等价有偿原则;劳动关系则实行按劳分配。
3、劳动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上的隶书关系;民事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之间地位仍平等。
(四)民法与婚姻法
调整对象: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调整方法:强调平等而非等价
(注意:婚姻法一般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扶养、赡养等财产关系,适用民法中所有权等制度的一般规范。)
(五)民法与商法
调整对象:商法调整有关公司、证券、海商、保险、票据、破产等方面的商事关系(营利性)
调整方法:更需要国家干预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的代理权。此制度发生在自然人里面。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执行代表职务),对外所作的意思表示,为代表一个人。此制度发生在法人里面。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性质是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特征:1、2、3(红皮书书上)
两者区别: 诉讼时效是时效的一种。时效是法律事实。而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律行为。性质不一样,特点也不一样。表现形式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