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地区发展历史

如题所述

长三角历史发展回顾

长三角经济圈概念的形成,其间跨越了20多年极不平凡的历程。1982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成立上海经济区。这是“长三角”经济圈概念的最早雏形。成立上海经济区的原因和主要任务有3个:一是解决条块矛盾,解放生产力。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工作中常常碰到条条块块的矛盾,而当时的经济管理体制按条条块块管理,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二是走依靠中心城市的路子。从经济上看,上海是面向全国的中心城市,而苏浙两地的一批中小城市是上海的星城,但又不能在行政上把这些城市划归上海。三是带有探索试验性质。通过这一区域的探索,在全国逐步形成以大城市为依托的网络型的经济区。1983年3月22日,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正式成立。当时的上海经济区的范围是:以上海为中心,包括长江三角洲的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和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等10城市。在后来的几年中,安徽、江西和福建三省先后主动申请加入。1983年8月18日上海经济区规划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决定建立经济区省市长会议制度。1984年12月6日上海经济区省市长会议在上海召开,安徽省首次作为经济区成员与会。1986年7月10 日上海经济区省市长会议在杭州召开,基本同意《上海经济区发展战略纲要》,通过《上海经济区章程》。由于多种原因,1988年6月1日国家计委发出通知,撤销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1988年7月上海经济区最后一次省市长会议在上海召开,处理各项善后工作。
沉寂8年之后,直到1997年,原上海经济区城市经协办牵头,成立了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长三角经济圈概念第一次被明确提出。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每2年召开1次会议,2003年在南京召开的第四次会议上,浙江台州加入“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使“长三角”城市由传统的15个扩展为 16个,首次突破长三角地理概念,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圈概念。2004年11月2日在上海召开的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第五次会议,在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把经协会由每2年召开1次改为每年召开1次。

目前,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会议主要有三个层次:副省(市)长级别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长三角16城市市长级别的“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长三角各城市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副省(市)长级别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主要是决策。而长三角16城市市长级别的“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则侧重于落实决策。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渐渐演变为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最具有代表性质的机构和方式“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成立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办公室,驻地上海,负责协调、组织和实施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日常事务。从1983年的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到2004年的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办公室,21年的演变,实质内容只有一个:长三角经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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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12
【历史】
三角洲形成初期,人类就在这里从事渔猎和农耕。
经公元4~6世纪东晋、南北朝和12~13世纪南宋两次大移民,以及10世纪以来的河网建设,三角洲逐步发展成为我国著名的“鱼米之乡”和“丝绸之乡”。
近代工业兴起较早,内河航运发达,沪宁、沪杭铁路相继建成,上海和江苏省昆山、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南通、扬州以及浙江省杭州、嘉兴等地先后发展为工业城市。
为推动和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联合与协作,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1992年由上海、无锡、宁波、舟山、苏州、扬州、杭州、绍兴、南京、南通、常州、湖州、嘉兴、镇江14个市经协委(办)发起、组织,成立长江三角洲十四城市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至1996年共召开五次会议。
1997年,上述14个城市的市政府和新成立的泰州市共15个城市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组成新的经济协调组织――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协调会设常务主席方和执行主席方。常务主席方由上海市担任,执行主席方由除上海市外的其他成员市轮流担任。协调会每两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协调会在常务主席方设联络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市的协作办(委)作为协调会具体的联络、办事部门。
2008年,国务院正式确立长三角为两省一市。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48994.html?wtp=t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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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8-10-14
公元4~6世纪东晋、南北朝和12~13世纪南宋两次大移民,以及10世纪以来的河网建设,三角洲逐步发展成为我国著名的“鱼米之乡”和“丝绸之乡”。
近代工业兴起较早,内河航运发达,沪宁、沪杭铁路相继建成,上海和江苏省昆山、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南通、扬州以及浙江省杭州、嘉兴等地先后发展为工业城市。
为推动和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联合与协作,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1992年由上海、无锡、宁波、舟山、苏州、扬州、杭州、绍兴、南京、南通、常州、湖州、嘉兴、镇江14个市经协委(办)发起、组织,成立长江三角洲十四城市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至1996年共召开五次会议。
1997年,上述14个城市的市政府和新成立的泰州市共15个城市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组成新的经济协调组织――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协调会设常务主席方和执行主席方。常务主席方由上海市担任,执行主席方由除上海市外的其他成员市轮流担任。协调会每两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协调会在常务主席方设联络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市的协作办(委)作为协调会具体的联络、办事部门。
2008年,国务院正式确立长三角为两省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