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刑叫刺字刑,请问他和五刑中的墨刑是否一样??如果有区别,区别在哪里??

希望大家可以进行浓缩精华的解释,谢谢!!!

宋朝的“刺配”则是在流刑、黥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杖刑,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水浒传》中林教头刺配到沧州,脸上刺字打金印等情节,正是宋代社会现实的文学反映。《水浒传》中称“刺字”为“打金印”,书中这样说道:原来宋时,但是犯人,徒流迁徙的,那脸上刺字,怕人恨怪,只唤做“打金印”。除了林冲,梁山还有几个好汉都享受过这种待遇:宋江打过金印,卢俊义也没幸免。且看武松:“取一面七斤半铁叶团头护身枷,钉了,脸上免不得刺了两行‘金印’,迭配孟州牢城”。这是武兄弟的第一次。“当厅把武松断了二十脊杖,刺了‘金印’,取一面七巾半铁叶盘头枷钉了”。这是老武的第二次。“将杨志带出厅前,除了长枷,断了二十脊杖,唤个文墨匠人刺了两行‘金印’,迭配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充军。”这是杨志打金印。可见,宋代刺字作为流刑附加刑的流行。
刺字在后晋之后的出现,很值得注意。在汉文帝改革刑罚后,后世虽偶有使用黥刑,但总的来说,以笞代黥在北朝时已形成定制。隋唐两代均不再使用黥刑。因此,后晋刺配的创制,实际上是黥刑复活的标志。刺配对后世的影响很大,远远不止一个宋朝,实际上,自此以后直到清朝的各个朝代都无一例外地援用了刺配之刑,直到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订《大清律例》时才被彻底废除,沿用时间长达数千年,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正如沈家本在奏请删除刺字之刑时所说:“夫肉刑久废,而此法独存。”(《清史稿·刑法志》)
刺字目的有两个:一是起到标志作用,便于追逃和对再犯罪者定罪量刑,就如沈家本在《刺字集序》说的那样:“其间或有逃亡,既可逐迹追捕;即日后别有干犯,诘究推问,亦易辨其等差。”另一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让受刑人感到人格的贬损、尊严的丧失和精神的痛苦。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说,刺字“在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耻,庶几悔过而迁善。”在《刺字集序》中又说“夫刺字,亦国宪也。窃尝推原其旨:盖以凶蠹之徒,率多怙恶,特明著其罪状,俾不齿于齐民,冀其畏威而知耻,悔过而迁善。是所以启其愧心而戢其玩志者,意至深也。”
然而刺字对于面目的损毁,对于减少犯罪是极为不利的。很多罪犯抱着“面目一坏,谁复顾藉”的心态,自暴自弃,从而是犯罪越演越烈。以后统治者认识到这一问题,从而开始对附加刺字罪犯根据犯罪情节,用所刺部位不同加以区别,为初犯者留下了一线自新的希望。刺字刑的刺刻部位除了面部而外,很多时候也刻在罪犯的颈部、手背和胳膊上。对此《清史稿·刑法志》说:
“刺字,古肉刑之一,律第严于贼盗。乃其后条例滋多,刺缘坐,刺凶犯,刺逃军、逃流,刺外遣、改遣、改发。有刺事由者,有刺地方者,并有分刺满、汉文字者。初刺右臂,次刺左臂,次刺右面、左面。大抵律多刺臂,例多刺面。若窃盗责充警迹,二三年无过,或缉获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三名以上,例又准其起除刺字,复为良民。盖恶恶虽严,而亦未尝不予以自新之路焉。”

墨刑(mòxíng)
古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脸上或额上刺字,然后再涂上墨。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在纹身的基础上,就发展出了墨刑,墨刑的特点一是继承了纹身时的疼痛感,二是有
强迫性,三是带上了耻辱的痕迹。墨刑的产生时代也很早,早在尧舜时,三苗之君使
用的五虐之刑,就包括黥面在内。《书·吕刑》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唯作五
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爱始淫为劓、刖、椓、黥。"后传曰:"黥面。"又疏云:"黥
面即墨刑也。"尧诛三苗,废"五虐",改用"象刑",就是给犯罪者穿上与常人不同的
衣服,以示惩罚,其中当受墨刑者要戴黑色的头巾。禹继尧舜之后开始使用肉刑,以
后正式把墨刑定为五刑之一。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尚书·吕刑》篇中
,"墨辟疑赦"一句后,孔安国传云"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周礼·司刑》一节中"
墨罪五百"一句后,郑玄注云:"墨,黯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墨窒
疮孔,令变色也。"这对墨刑的做法,已解释得十分详细,即先用刀刻面,再涂上墨
,伤口结为疮疤,墨堵住了疮孔,就使皮肤变色。《礼记·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型
和劓、刖等刑一样,"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国语·鲁语》也曾说:"小刑用钻凿
,次刑用刀锯。"墨刑为小刑,当是使用钻或凿为刑具。其他各书述及墨刑时都是说
用刀刻。这些说明,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用刀,而不是后世才采用
的针刺。墨刑虽是轻刑,但人的面部神经极为敏感,用刀在上面刻刺,也是十分残酷
的,而且,有的人还会因为伤口感染而带来生命危险。
西周时,在墨刑之中还有(巾蔑)(黑屋)与黜(黑屋)的区别。(巾蔑)(黑屋)
指在颧骨处刺刻涂墨,并在头上蒙黑巾,受刑者不仅失去奴隶主基层政权官吏的身份
,而且成为罪奴。黜(黑屋)指仅刺刻涂墨,不蒙黑巾,受刑者只罢免职务,不成罪
奴。西周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之多。《尚书·吕
刑》篇亦云:"墨罚之属千。"可见,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民众稍有小过,就要被
黥面。据《周礼·掌戮》载,周代,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门人,即"墨者使守
门"。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耻辱的标记,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他们一般都
不会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响劳作。春秋战国时,各国常使用
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战国时秦称墨刑为黥刑,秦国商鞅变法时,有一次太子犯
法,不便加刑,商鞅便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以示惩诫。公元前二一三年,丞相
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
要"黥为城旦",即刺面后罚作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当时,"黥京城旦"成
为一项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
伍中,有许多是受过黥面之刑的囚徒。汉初被刘邦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年轻时也曾因
小罪被黥面。据《史记》载,黥布是六县人,姓英。秦朝时是个平民。少年时期,有
位客人给他看相说:"将受刑以后封王。"到了壮年时期,因犯法,而受黥刑。黥布高
兴地笑着说:"有人察看我的相貌说,受刑以后封王,就是这样吧!"听到他说这话的
人,都滑稽地嘲笑他。黥布定罪后被送到骊山,骊山的刑徒有几十万人,黥布跟其中
的头目、豪杰都有来往,终于率领那一班人逃到长江一带,成了一群盗贼。后来,英
布归顺刘邦,汉初被封为淮南王。对此,《坚瓠集》"孙膑黥布"一篇中说:"淮南王
黥布,姓英,黥非姓也。布尝坐洁黥.故人称曰黥布,黥乃墨刑在面之名,韵会以黥
京为姓,误矣。"
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汉书·刑法志》规定"墨罪五百",条款数目
同周初一样。公元前一六七年,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当受黥面之刑者,男子改
为剃去头发、颈上戴着铁制的刑具,去做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去做为期四年
的捣米的苦役。此后直至汉末,黥面未再实行。但在汉代时,匈奴曾规定,汉朝的使
节如果不以墨黥面,不得进入他们的单于所居住的穹庐。有一次,王乌充任汉朝使节
,出使匈奴时就顺从了他们的规矩,单于大喜,同意让匈奴的太子到汉朝作人质,请
求与汉和亲。有人说,匈奴的这种规定是他们的一种习俗,只是用墨画在脸上,象征
性地表示黥面,并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这事实上是原始纹身习俗的一种变异。
汉代以后,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黥面也重新被采用。据《酉阳杂俎》载,晋代规定
,奴婢如果逃亡,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并加铜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
两颊;第三次逃跑,黥两眼下方。上述三处,施行时都要使黥长一寸五分,宽五分。
《酉阳杂俎》中还记述了这样一则故事,证明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头上。唐代贞
元年间,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的随从拾取死人的头颅骨,打算用
它配药,看见一片骨头上有"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色如淡墨。段成式判断这是古时
被黥面的人的头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晋代逃亡过的奴婢的遗骨。
据《南史·宋明帝纪》,四六八年,宋刘彧颁行黥刑和刖刑的条律,规定对犯有劫窃
官仗、伤害吏人等罪者,要依旧制论斩;若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同
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若是五人以下结伙以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者,也同样处
罚。另据《隋史·刑法志》载,五○二年,梁武帝萧衍又颁定黥面之刑。黥面的施行
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针刺。如果犯有抢劫罪应当斩首而遇赦者,要黥面为
"劫"字。这种刑罚实行的时间不长,五一五年即予以废除。
五代后晋石敬瑭滥用峻刑酷法,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
,沿用至清。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对此,《宋史·刑法志》中有明
确记载。北宋时还规定,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
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安排列
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凡
是犯有重罪必须发配远恶军州的牢城营者,都要黥面,当时称为刺配。北宋名臣狄青
年轻时也曾被刺配,后来显贵,仍保留着刺的印记,不愿除掉它。直到南宋时,刺配
的做法都是很常见的。
辽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据《辽史·刑法志》载,辽代墨刑也是
用针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一样。一○三三年,辽兴宗耶律宗真规定,对判为徒刑的
犯人,要刺在颈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时盗窃了主人的财物,主
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他(她)的颈或臂上。犯有盗窃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
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再犯,
就要处死。辽代其他刑罚非常残酷,唯独黥面之刑比前代要宽大一些。
《金支·刑法志》称金代规定犯有盗窃罪且赃物在十贯以上五十贯以下者要处以徒刑
,同时刺字于面部,赃物在五十贯以上者要处死。
元代仿照宋、金的有关法律,对盗窃罪要予以刺字,并同时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仗
的数目有非常详细的条款。《元典章·刑部·强窃盗》则规定,汉人、南人犯盗窃罪
者,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颈项,蒙古人有犯不刺。另外,对什么情况下
免刺、什么情况下已经刺过仍要补刺等等,也都有具体的规定。
明代关于黥刑的法律,与宋元大同小异,但使用的范围更狭窄一些。明初朱元璋于一
三九七年五月在御制《大明律序》中规定,"除党逆家属"外"俱不黥刺",即谋反叛逆
者的家属及某些必须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类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种刺配的
方法。另外,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窃盗"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
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
再犯抢夺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情节比较轻微的偷摸都勿须刺字。明代的法律
中对免刺、补刺的规定也有明确的条文。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据《大清金典》载
,一六五四年,朝廷议准,对于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要免予鞭
刺。一六五六年又规定,犯盗窃罪者也要刺字。一六六五年规定,对逃亡的奴婢的刺
字不再刺在面部,和盗窃罪一样都刺小臂。第二年又下令说,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
这样逃亡者越来越多,无法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一六七三年诏令,凡是七十岁
以上、十五岁以下的逃亡者要免予鞭刺,如果是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逃
者,妇女免予鞭刺,如果是妇女单独逃亡者不能免除。这样的规定,说明清代奴婢的
处境悲惨,而且逃亡现象严重,同时说明统治者对逃亡者的镇压也非常严厉。并且,
清代法定满人轻囚不刺,重囚刺臂,汉人一律刺面。刺臂在腕之上,肘之下;刺面在
鬓之下,颊之上,大小一寸五分见方,面阔一分半。罪名与发配地点分刺在左右两颊
。清代狱吏以刺字代替公文,常有公文应改而所刺墨字无法涂改的情况出现。清末法
制改革,始将刺字废止。
纵观各代实行黥刑的历史,古时刀刻法的黥面变为宋、元、明、清的刺字,虽然残酷
的程度是在逐渐减弱,但是对受刑者的人格污辱则丝毫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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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01
不一样,秦代有黥刑,就是在犯人脸上赐上他的罪名,墨刑应该是汉代的刑罚,是各种刑罚里最末的一等,只是以墨涂面以示惩戒。自数不多,简单介绍一下,不求有功,但求有益。
此致 奉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2-02
没有听过刺字刑一说,应该就是墨刑。

黥刑就是墨刑,源于奴隶制时期,秦代沿用,汉代废除。“指在受刑人面部或额头刺刻后涂上墨成为永久性标记的刑罚。甲骨文中已有墨刑的会意字。”

墨刑的确是刺刻的刑罚,但刺的是不是字或者只是符号不知道,太考古了;至于“刺字刑”,根本没听过,从常理来感觉,应该就是指墨刑。
第3个回答  2018-06-07
墨刑就是黥刑,夏商时候就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