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深圳市内的。公司执行的是20.92 标准工作制度,如果不出差的话就是双休,加班的话有加班费。但是如果出差的话就是另一种算法了,一个月干满(按三十天算一个月),就可以选择4天调休,如果不休息可以拿到5天的加班费(按基本日新的1.5倍算),请问这样是违法的么?我应如何维权?
另:公司出差每日给与50元伙食补助,不出差的在公司内是包工作餐的。而出差在外由于个工作原因每天都超过8小时,但这部分时间都不算加班的。每当我们提出不合理时公司老拿这50元说事。
出差在外,每天都有工作成果发回给公司,而且在成果中是可以看到工作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