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如题所述

肢体残疾四级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包括:
1. 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 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 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 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 双大腿缺失;
4.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 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 双小腿缺失;
2.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 单小腿缺失;
2.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 脊柱强(僵)直;
4. 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 单侧拇指全缺失;
7.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工伤四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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