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在超市先喝饮料后付钱的行为?

如题所述

如何看待在超市先喝饮料后付钱的行为? 首先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待,如果说这个人实在是太渴了,太需要水了,所以让他先喝了,这个水也是没有关系的。但是他必须要解释清楚。

第二,这种行为违反了超市的规定。如果在超市,大家都像他这样先吃再付款,那么你吃多少喝多少,我没有办法去衡量,所以呢非特殊情况,只要你违反了,超市还可以追究你的责任的。

第三,先付钱,后喝饮料,这是对超市一种尊重。你虽然在超市先喝饮料后付钱,但是你在喝的时候,这个饮料始终不是你买下来的,这个东西始终是别人的,没有经过别人允许,你就喝了饮料。超市的人员,肯定会不舒服。如果经过人员的允许,再喝饮料,那么我觉得还是可以的。

第四,成年人要懂得遵守规则,做好榜样,提高自己的个人修养,个人素质,文明买单,虽然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我个人觉得这种行为非常不好,站在超市老板的角度上,你再想一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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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6

超市购物,通常情况下的确该“先付款再吃喝”,这既是超市行业的普遍规则,也是消费者大多认可的行为规范。

但是,对于出现新闻中“孩子口渴难耐,提前喝了饮料”之类的特殊情况,可能每个超市的处理方式会各不相同。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在这方面,不少超市都有自己的规则或处理预案,如消费者不小心损害了贵重物品,要么让消费者买走,要么让消费者给予商品定价内的适当赔偿,基本上不会让消费者进行数倍的“赔偿”。

可见,“孩子口渴难耐,提前喝了饮料”,让消费者10倍“赔偿”,不管是超市的规则,还是处理预案,这样的规则或预案,本身就不合理,也不会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同。

道理很简单,假如这位母亲进行了10倍“赔偿”,也就等于承认了自己和孩子的盗窃行为。诚然,这位母亲在对待孩子“口渴难耐”的事情上处理不当,或存在过错,但给孩子喝了之后,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而是主动到收银台结账,这又怎么成了盗窃?



根据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比如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这一要件上,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到柜台扫码,从主观上来说,并没有逃单的想法,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作为超市,“完全可以人性化沟通,下不为例,而且超市也没有处罚权”。

而真正想盗窃饮料,正如网友留言称,“应该是喝完拍拍屁股走人的”。

第2个回答  2021-12-06

超市购物,通常情况下的确该“先付款再吃喝”,这既是超市行业的普遍规则,也是消费者大多认可的行为规范。

但是,对于出现新闻中“孩子口渴难耐,提前喝了饮料”之类的特殊情况,可能每个超市的处理方式会各不相同。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在这方面,不少超市都有自己的规则或处理预案,如消费者不小心损害了贵重物品,要么让消费者买走,要么让消费者给予商品定价内的适当赔偿,基本上不会让消费者进行数倍的“赔偿”。

可见,“孩子口渴难耐,提前喝了饮料”,让消费者10倍“赔偿”,不管是超市的规则,还是处理预案,这样的规则或预案,本身就不合理,也不会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同。

道理很简单,假如这位母亲进行了10倍“赔偿”,也就等于承认了自己和孩子的盗窃行为。诚然,这位母亲在对待孩子“口渴难耐”的事情上处理不当,或存在过错,但给孩子喝了之后,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而是主动到收银台结账,这又怎么成了盗窃?



根据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比如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这一要件上,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到柜台扫码,从主观上来说,并没有逃单的想法,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作为超市,“完全可以人性化沟通,下不为例,而且超市也没有处罚权”。

而真正想盗窃饮料,正如网友留言称,“应该是喝完拍拍屁股走人的”。

第3个回答  2021-12-06

超市购物,通常情况下的确应该先付款后在吃,这既是目前所有超市的运行模式规则,也是消费者认可并且能接受的规范,但对于目前有孩子口渴难耐,提前喝了的特殊情况,但每个超市处理的方式不同,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只要不过格老百姓还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喝一赔十,顾客肯定是不可能接受的,这只要不是盗窃,就不应该赔十的

第4个回答  2021-12-06

在超市购物,通常情况下的确该“先付款再吃喝”,这既是超市行业的普遍规则,也是消费者大多认可的行为规范。但是,对于出现新闻中“孩子口渴难耐,提前喝了饮料”之类的特殊情况,可能每个超市的处理方式会各不相同。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在这方面,不少超市都有自己的规则或处理预案,如消费者不小心损害了贵重物品,要么让消费者买走,要么让消费者给予商品定价内的适当赔偿,基本上不会让消费者进行数倍的“赔偿”。

可见,“孩子口渴难耐,提前喝了饮料”,让消费者10倍“赔偿”,不管是超市的规则,还是处理预案,这样的规则或预案,本身就不合理,也不会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同。道理很简单,假如这位母亲进行了10倍“赔偿”,也就等于承认了自己和孩子的盗窃行为。诚然,这位母亲在对待孩子“口渴难耐”的事情上处理不当,或存在过错,但给孩子喝了之后,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而是主动到收银台结账,这又怎么成了盗窃?

根据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比如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一要件上,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到柜台扫码,从主观上来说,并没有逃单的想法,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作为超市,“完全可以人性化沟通,下不为例,而且超市也没有处罚权”。而真正想盗窃饮料,正如网友留言称,“应该是喝完拍拍屁股走人的”。

律师表示,这位母亲的行为,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盗窃行为条件,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而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顾客进入超市,确认商品种类并接受价格,从货架上将饮料拿下来的行为是“承诺”的意思表示,此时买卖合同已成立,但何时履行付款义务,并没有明确约定,因此难以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构成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其具备履行合同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表示,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而反观超市老板的行为,以这位母亲存在盗窃行为为威胁,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