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冬季取暖收费标准

如题所述

北京市冬季取暖收费标准如下:
1、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2、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25/千瓦时(69.45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居民住宅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供热价格依供热方式各不相同。其中,**热力集团城市热网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24元,燃煤直供供热价格为16.5元,燃煤间供供热价格为19元,天然气、液化气、油、电供热价格为30元。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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